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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權!勞動事件法草案出爐 擴大勞動事件範圍 

#勞工 #勞資爭議 #經濟弱勢 #草案 #政策 #勞動事件法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也應迅速解決,司法院今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回應各界對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的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重要內容包括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的爭議也納入範圍,同時勞工也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並減輕勞工繳納費用的負擔、舉證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說明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記者王宏舜/攝影)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去年6月司法院即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聘勞動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律師、一至三審庭長及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並密研議。草案七大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及因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爭議等,均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使當事人經由三次期日內的程序進行,對於爭議事實與法律關係有所了解,於此基礎上促成兩造解決紛爭之合意,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並酌採仲裁原則,以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成效。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括調整勞動事件的管轄法院,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等。

五、迅速的程序: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法院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為相關事項的闡明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證據;當事人也應以誠信協力程序之進行,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勞動調解應於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為利於爭點集中、提升審判效率及紛爭統一解決,參考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的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選定會員起訴者,得於第一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於工會為上述追加時,並得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廳長邱瑞祥舉例,如小明在甲公司高雄廠(總公司設在台北)工作10年,每個月薪水5萬元,有一天,老闆以小明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將小明解僱。小明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和甲公司的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甲公司應該按月給付薪水,勞動事件法草案能夠提供小明如何的保障?

依草案內容,將由勞動法庭審理,小明可以在高雄地院起訴,且可以由工會選任適當的人員擔任輔佐人,還可少繳1/2的裁判費。

另外,小明舉證責任可減輕,公司有義務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當給付工資部分小明勝訴時,法院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小明是由所屬工會併同其他相同情形員工一起提起團體訴訟,可先請求確認共同爭點,此時因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也可以併案請求,紛爭可以一起解決。

再者,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提供的擔保金,不可以高於小明請求金額的1/10;如果小明說明提供擔保金,會對他的生計產生重大影響時,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小明起訴後,如法院認為小明有勝訴可能,且甲公司繼續僱用也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可以依小明的聲請,為免供擔保命甲公司繼續僱用及給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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