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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賣地尾款 列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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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出售土地還沒拿到的尾款,也算遺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賣出不動產,但在過世前尚未完成過戶,且尾款還沒拿到,那筆尾款就算是「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很多人只記得申報土地和現金,卻漏了未收尾款,若被查到不但要補稅,還可能被罰。
 
示意圖。圖/記者黃羿馨攝影新竹鄭男買下市中心一筆土地後,發現上面蓋的房子早就出租多年,鄭男認為自己是新地主,就算房子不是他的,也應該依土地占比分租金。(圖為新竹街景,僅示意)記者黃羿馨/攝影
 
舉例來說,小光2025年4月30日和小強簽約賣地,成交價2,000萬元,當時先收了500萬元,剩下的1,500萬元還沒拿到,沒想到小光在2025年5月10日就過世了,該筆土地在小光過世時的公告現值為400萬元。
 
因土地還沒完成過戶,所以這筆土地仍屬小光的遺產,繼承人阿霞申報遺產稅時,要列入小光名下的500萬元銀行存款、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同時也可列為扣除的未償債務),以及尚未收取的1,500萬元尾款,尾款就要當作遺產的「應收債權」列入課稅範圍。國稅局解釋,實際上,只要錢還沒收到,那就是遺產,不管有沒有入帳,都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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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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