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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車位租金收入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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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透過共享平台出租自家停車位成為新興商業模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透過這種方式出租車位時,所取得的分潤或租金收入,依稅法規定均屬「租賃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不可忽略。
 
國稅局說明,這類共享車位的合作模式多元,像是透過應用程式(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常見運作包含車位所有權人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依平台收取停車費用按比例分潤,也有同時採用兩種方式。
 
示意圖。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部分共享運具長期占用停車位、違停等問題屢見不鮮,新北市審計處三年來兩次要求交通局改善。本報資料照片
 
國稅局強調,無論是採何種合作方式,只要是提供自有車位在特定時段供他人短期使用,所獲得報酬就屬租賃性質,依法應課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實際收入減除必要費用與損耗後餘額作為申報金額。
 
至於如何計算可扣除費用?國稅局表示,若車位所有權人能提供相關支出證明,例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或為出租車位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等,可核實列舉申報。
 
若無法提供單據,也可依財政部公布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直接按租金收入43%作為必要費用扣除。
 
舉例來說,小明與雲端平台合作,將其社區地下停車位閒置時段開放給臨時停車者使用,一年共取得收入8萬元,若能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可核實列舉申報;若無單據,則可依43%的標準扣除費用。
 
國稅局提醒,參與車位共享不僅能提升資產利用效率,也有助減少都市停車亂象,然而創造收入之餘仍應依法誠實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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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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