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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壞房客搞毀房屋! 房東可以這樣做...

#地方 #房東 #惡房客 #破壞 #租屋 #民法
好房News記者徐宇婕/整理報導
 
一般民眾都認為當房東很輕鬆,坐著就有錢拿,但是如果碰到「租霸」就麻煩了,不僅在租賃的房屋中各種破壞,甚至還積欠租金、水電費,在北市就有類似例子,讓房東恨得牙癢癢,其實房東可以依法辦理!
 
張小姐退租後,留下垃圾塞屋,磁磚破了也不回復。(翻攝自TVBS新聞台Youtube畫面)
張小姐退租後,留下垃圾塞屋,磁磚破了也不回復。(翻攝自TVBS新聞台Youtube畫面)
 
根據TVBS報導,新北市孫姓包租公在去年5月底將永和區國中路2樓公寓租給40多歲的張姓女子與70多歲母親同住,但是張小姐不僅租約到期「賴著不走」外,還大搞破壞,在租屋處留下一堆垃圾,牆壁上硬打孔裝把手,甚至還積欠1萬8千元水電瓦斯費。
 
如果遇到房客租約到期不走的情況,根據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拖延。
 
如果碰到房客故意破壞租賃房屋之物品時,可依據民法第455條(租賃物之返還)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房客有返還房屋(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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