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
出租房子最怕遇到惡房客,房東還不得擅自更換門鎖,否則會有法律責任,因此專家建議,更好的方法是將合約公證,或是在租約加註「個別磋商條款」,明定欠租限期改善,經催繳未理會者視同允許進屋點交,有助保障房東權益。
臉書「生活大小事阿暉律師」的作者周念暉表示,房東遇到惡房客,常見欠租或者租約到期賴著不走,最推薦的避免方法是租約公證,契約上可以載明願意接受強制執行,如果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就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如果沒有公證,只能透過訴訟解決爭議,但訴訟曠日廢時,租約公證會是更簡單的方式。
周念暉指出,租約公證有3大好處,首先是房客欠繳租金,房東可強制執行其財產,其次是租約到期賴著不走,也能強制要求搬離,從房客角度來看,退租時如果被惡意扣押金,也可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因此對雙方都有好處,確實值得考慮。
他提醒,房東和誰訂契約是合意行為,一旦契約生效,即便房客不繳租金或是賴著不搬,房東等待判決結果之前都比較被動,因此防堵惡房客的部分,事前預防通常會勝於事後補救,因此要從契約細節多下工夫。
優式租售管理負責人傅韋豪認為,最常見的租貸糾紛就是欠托租金,除了讓租約公證,還能是在定型化契約加註「個別磋商條款」,但要取得雙方同意,內容不能與法律牴觸,要註明不得欠租超過7日,過期經持續催繳未理會者,視為同意房東及代理人進屋點交,而且有權處分及清運物品,房客不能提出異議、訴訟或求償,透過磋商條款約束方芳,也是杜絕惡房客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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