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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道路未獲徵收補償 法院:特別犧牲不補不公平

#政策 #道路徵收 #補償 #地籍圖

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范男因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不予彌補則顯失公平,因此具補償請求權,判新北市府應將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男子擁有中和區錦和段533地號土地,位於區公所民國73年辦理道路拓寬工程徵收範圍內,卻漏未辦理徵收補償,因而請求新北市府辦理徵收,被函覆婉拒。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獲勝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獲勝訴。圖/資料照。

 

范男不服提訴願,內政部訴願決定該土地在地籍圖接界處且接圖錯誤,致未列入徵收補償範圍,卻仍拓寬為道路使用,故撤銷原處分,限新北市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理。新北市府於去年7月24日邀集范男協調,因未獲共識,他提告請求新北市府應就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

 

法院指出,依釋字第400號、440號、474號解釋,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的財產權人應享有「補償請求權」,其具體內容、補償標準及權利行使方式,雖應以立法明定較為妥適,但現實情況卻常常法無明文。

 

為避免因立法疏漏造成個案不公平情形,行政法院應得透過憲法基本權條款、司法院的憲法解釋及法理,類推適用相類似的法令規範,以提供個案人民訴請法院實現其權利的機會。

 

法院認為,范男的土地已實際開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因而喪失對該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不予彌補則顯失公平,應認具有「補償請求權」。該土地自民國73年間即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其實質效果與周邊鄰地經徵收無異,具有相當的類似性。

 

秉持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本旨,應得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第57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由新北市府就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以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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