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30)日就《電信管理法》立法達成共識,將降低電信事業進入市場門檻,從特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廢除電信業分類,未來電信業者之間讓與、受讓或合併,達市占率1/4時才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鼓勵電信業創新與跨界多元經營。
《電信法》vs.《電信管理法》(中時)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秘書長卓榮泰昨中午與民進黨立委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指出,因應科技匯流現況,將以鬆綁、開放、創新的精神,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通過《電信管理法》立法廢除電信事業分類,並以登記制鼓勵彈性經營。
現行《電信法》將電信事業區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通傳會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這是以管制角度出發,「有經營就要申請」,因此目前第一類包括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等固網與行動通訊業者,都屬於特許制方式經營;第二類電信業者則為非第一類之業者,現行需以許可制方式經營。
根據現行《電信法》規定,網路業者若跨足電信服務等創新領域將受限制,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未來《電信管理法》順利通過上路後形同降低進入市場門檻,且電信業者間讓與、受讓與合併,在特定服務市場占有率達1/4以上,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這次立法廢除電信事業的分類,王德威說,數位匯流時代有越來越多新型態服務,看似與電信產業無關,卻有著實質競爭關係,LINE的語音通話就是其中一例,若不因應趨勢鬆綁《電信法》,恐會限制電信產業發展。
王德威強調,廢除電信事業分類形同任何人都可從事電信業,即使沒有登記也能提供相關服務,但只有登記的電信業者,能夠享有申請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的權利,以及與其他電信業者互連協商等。
《電信管理法》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將於兩週內送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並與舊法《電信法》併行實施3年。通傳會法律事務處長謝煥乾指出,若順利三讀通過,電信業者須配合在3年內改採登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