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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若不拆 可強制、連續罰

#政策 #行政院 #建築法 #違章建築 #罰鍰

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對於擅自建造違建的建築部分,將被處以4萬到50萬元的罰鍰,並得勒令停建,限期補辦手績或要求其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更重要的是,如果逾期仍未補辦或自行拆除,將可以「按次」處罰。即可以連續罰,直到依規定辦理為止,且必要時可以強制拆除。

往後若擅自建造違建、不拆除,除了處以罰鍰,必要時更可以強制執行拆除。(圖/擷取自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使得擅自建造外,如未獲「使用執照」就擅自「使用」者,可處以4萬到20萬的罰鍰,並仍可以「按次」處罰,並可以查封建物,令其限期修改、或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

如有「擅自拆除」者,則可處2萬到10萬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如不從者,仍可「按次」處罰。

另有鑑於前年台中哈克飲料店 (PUB)大火,造成重大傷亡事件,草案新增規定,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卻沒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的事實者」,經過通知業主限期申請使用執照,仍不申請者,可處以2萬到10萬元,若仍不改善、補辦手續,也可以「按次」處罰,並限期停止供公眾使用,必要時可以斷水、斷電。

另外,對於違建的建物處以罰鍰的收入,草案也規定各地方可以成立基金,做為日後查報及執行拆除的經費使用。

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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