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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屋列文化資產 3條法律戰線開打

#文化資產 #石頭屋 #政策 #地方 #馬崗石頭屋 #拆屋還地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新北報導
 
東北角卯澳、馬崗石頭屋聚落原如台灣遺世獨立古漁村,30年前就有人倡議保存,但流於「 空嘴哺舌」。馬崗土地易主後,新地主向住戶興訟,訴請住戶拆屋還地勝訴,石頭屋恐不保。住戶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反制,導致新北市政府加入戰局,如今兩兩捉對廝殺,三條戰線同時開打。
 
東北角石頭屋建築極具特色,國民政府遷台後,就有學者注意到並倡議保存。聯合報在1989年11月2日就曾報導,台大城鄉與建築研究所指卯澳有十餘座石頭屋,建議列為一級保護區。官方有意收購修復,學者表示內部現代化即可做為漁村式旅館,但未成真。
 
新北市貢寮區馬崗村石頭屋地主興訟主張拆屋還地,住戶爭取列名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保全房子及延續在地文化。記者邱瑞杰/攝影
新北市貢寮區馬崗村石頭屋地主興訟主張拆屋還地,住戶爭取列名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保全房子及延續在地文化。記者邱瑞杰/攝影
 
新北市貢寮區馬崗聚落分成東、西兩區,西區住戶同時擁有土地,東區土地多原屬吳姓、陳姓地主,住戶僅有地上物產權。前幾年東區土地易主,新地主提告主張住戶占用,要求騰空拆除並返還土地。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繼承或購屋的住戶以有交地租,與地主有「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關係」抗辯。江姓兄弟就說,父親1949年定居馬崗,1968年向吳姓地主租地建石頭屋,另提出兩人自1983年到2015年繳租收據。
 
基隆地院審結,以江姓兄弟未能提出江父繳租收據,不採信不定期限租賃契約辯詞,判地主勝訴。近兩年審結7件馬崗拆屋還地訴訟,都以類似理由判決住戶敗訴。
 
拆屋還地訴訟接連失利,住戶向市府申請登錄為「聚落建築群」,盼取得文資身分保住房子。市府審議後,以聚落缺乏個別獨特性,且欠缺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性,決議不登錄。住戶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爭取翻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7月判決,新北市文化景觀審議會違反行政程序法,且有組織不合法情形,撤銷訴願決定。市府不服判決上訴,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馬崗能否登錄「聚落建築群」尚未定論。
 
新北市府雖未將馬崗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以馬崗街11號、12號石頭屋,建物格局為圍合形式,正廳次間與護龍仍具原有格局,保存舊有石門楣。石頭屋牆及防浪堤各厚約1公尺,反映在地生活條件與物理環境影響特色,去年12月公告為歷史建築。地主不服市府公告,也走司法途徑尋求翻案,仍有變數。
 
新北市文化局表示,文化資產保護工作尊重專業審議結果,市府馬崗石頭屋議題是公平的,沒有偏袒任一方,也因此現在要分別面對地主和住戶的法律戰。市府尊重法院最終裁判,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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