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地主手上如果持有公設保留地,要留意公設地解編後,稅務上的重大影響。公設地解編後,土地若有移轉買賣,移轉現值會以免稅期間前後的價差為基準,因此年代較久遠的公設保留地,恐產生沉重土地增值稅。
官員解釋,自2013年起,監察院要求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畫法編定的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該在25年内完成。若超過期限,應該進行檢討變更,對不必要的公保地進行解編,讓土地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實現「還地與民」。
稅捐處表示,高雄市政府近年為活化土地,已經展開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一步一步檢討解編非必要都市計畫區的私有公設保留地。
高雄市稅捐處近日接到民眾林先生致電詢問,他在2017年買下一筆免徵土增稅的公設保留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約為1.5萬元/平方公尺,但這塊地最近解編為住宅區,林先生也想將這筆土地出售,但不清楚若將土地出售,土增稅會如何計算。
稅捐處指出,解編後的土地如果要再移轉,不享有免徵土增稅優惠,而是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以「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情形、課徵土增稅。
以林先生的例子來說,假設林先生出售解編後的住宅區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2.5萬元/平方公尺,由於該土地前一次移轉已享免稅,因此在計算原地價時,就不能以購買當年的1.5萬元/平方公尺來計算價差。因為這塊土地在免徵土增稅前,早在2005年還有過一次移轉,因此查得到前次移轉現值為8,000元/平方公尺,所以林先生應以這個價格來計算土地漲價情形,以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