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22)日表示,為讓國土保育及發展有明確的上位指導原則,已於上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除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訂定農地總量,並要求縣市擴大都市計畫時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等,以建立土地使用制度。
內政部為國土保育及發展有明確的指導原則,而建立土地使用制度。(圖/好房資料中心)
現行國土可概分為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3類土地,其中以區域計畫土地占7成多居冠,都市計畫土地占14%。全國除了台北市等四縣市全屬都市計畫土地,其餘18縣市的土地則兼而有之。
內政部官員表示,區域計畫法雖於民國63年公告實施,但迄今仍只有中央有區域計畫委員會,地方尚未設置,因各縣市尚無區域計畫,自99年起在中央編列預算協助下,各縣市已開始草擬區域計畫,估計明年可陸續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縣市區域計畫必須以中央的「全國區域計畫」為上位,才能適當劃出文化景觀區、生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因此內政部已於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將做為國土保育及發展的上位指導原則,以建立土地使用的制度。
這位官員表示,全國區域計畫是以莫拉克風災後的「變更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為藍本,主要原則計有: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從41項擴大為51項,並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另外,也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還有,明確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全國區域計畫」同時也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