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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類工作者不再適用責任制 雇主違規最高可罰100萬

#勞動部 #公營事業 #政策 #工作 #勞動基準法
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綜合報導
 
勞動部今(19)日指出,經過討論後近日再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規定,並自2022年7月29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的必要,才能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限制。至於現行仍適用該條規定工作者,勞動部持續檢討繼續適用必要性,近年來已陸續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祕書長辦公室工友」、「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該條規定。
 
上班族示意圖。圖/中時電子報
上班族示意圖。圖/中時電子報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必要,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限制,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工作者。
 
而此次被廢止適用責任的「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是在1999年間分別被核定為符合則責任制工作者。
 
不過,勞動部說,各公營事業單位現職於立法院列冊的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均無報核勞基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情形,且經調查,亦無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另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現為觀光傳播局)的專業攝影技工已非從事專屬於隨同市長行程攝影工作,又該局現已無自僱採訪車駕駛;考量該3類公告之工作者均無適用第84條之1規定理由,因此自2022年7月29日公告該等工作者不再適用該條規定。
 
另外,勞動部表示,有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工作者中,「各縣市抽水站之操作人員」、「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前經解釋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亦得適用該條規定,但考量自僱人力與委外人力於勞動條件或福利等仍有差距,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用人單位適度緩衝期,勞動部已分別通函,自2023年1月1日起,該二類工作者得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僅限自行僱用者,至於委外人員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
 
勞動部也強調,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或縱屬仍適用該條的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的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雇主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將罰2萬~100萬元罰款,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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