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多房族看過來,財政部賦稅署昨(16)日表示,在全國持有逾4戶房屋者,可自行決定其中哪3戶房屋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民眾須於收到通知書後兩個月內回覆,以享有減稅優惠,預估全台將有13.8萬名屋主受到影響。
新修正的房屋稅條例,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介於1.5%~3.6%,由地方政府決定,而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在1.2%。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為使各地方政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財政部已要求各地方在8月10日之前,寄發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及房屋歸戶資料給房屋所有人,預估全台將有70萬戶房屋、13萬8千位所有權人受到影響。
許慈美說,在全台擁有4戶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將收到不同縣市核發的自住房屋通知書,民眾可以自行勾選哪3戶作為自住房屋,房屋稅率適用1.2%。
例如,老王有兩戶在台北市,一戶在台中市,一戶在高雄市,由於財政部已提供全國房屋總歸戶資料予地方政府,因此老王會各自收到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的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老王就要在四戶中決定哪三戶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
她建議,民眾可按兩大原則來選擇3戶自住房屋,一是房屋評定現值最高的房屋,二是房屋所在縣市的房屋稅徵收率最高者,以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
財政部日前正式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必須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者,才能適用1.2%的最低房屋稅稅率。
許慈美指出,名下擁有3戶以內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會收到自住房屋調查通知書,地方稅捐機關將暫以自住房屋1.2%的稅率來課稅。但是,如果3戶內,有一戶或兩戶出租,就不符自住標準的房屋,屋主仍要自行申報,否則一旦稅籍清查被查到沒有居住事實,將被補稅帶罰。
另外,對於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也有房屋者,財政部建議,房屋所有權人可併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一併考量,共同選擇3戶以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再分別一一回覆給地方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