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藝人秦偉被控性侵案,喧騰一時,台北地檢署查出8名女子受害,包括1名14歲的未成年少女,依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等罪起訴秦,具體求刑41年;台北地院審理時,秦辯稱與成年人是合意性交,否認性侵,法官今天依判處秦偉3罪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控,2010年3月,秦偉因主持活動認識A女,以商請A女做造型,邀約A女至台北市信義區信住處,趁A女於衣櫥前為其挑衣服時,對A女強制性交。
藝人秦偉被控性侵,遭判8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07年7月,秦偉在便利商店以商請拍攝MV向17歲的B女搭訕,邀B女在台北市五分埔商談,卻駕車載她到新北市汽車旅館強制性交;2007年8月19日「七夕」後,秦再邀B女碰面,駕車載B女到台北市區某巷弄內停車,按下副駕駛座開關使B女躺下,對B女強制性交。
2010年,秦偉透過演藝圈幕後工作人員友人臉書,結識同樣從事幕後工作的C女,以商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到住處,C女應允碰面,秦偉以雙手拽、扯將她拖至房內,強制性交得逞。
2011年5月,秦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E女晚餐,向E女表示可暫住他家,佯裝致電父母表示有客留宿,E女入屋發現空無一人,被秦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秦並將她強壓在床,E女聲稱逢生理期,若發生性行為男生會倒楣等,奪門而出。
檢方指控,2002年聖誕節前後,秦偉邀約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在台北市南京東路錄廣播節目,在廁所內對F女強制性交;2003年初,秦偉在台北市忠孝西路攝影棚錄製節目,不顧F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這次未性侵得逞。
2013年2月,秦偉結識住在中南部的J女,得知J女欲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以有人前來梳妝為由,叫J女進房間,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但因門鈴聲響未得逞,秦隨後怒斥J女,趕她出門。
2011年,秦偉透過臉書結識N女,2011年6月以吃宵夜為由邀N女碰面,將她載至台北市信義區,N女表示想離開,秦不顧她的反對,對她強制性交;2012年6、7月,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R女,也對R女強制性交得逞。
檢方認為,秦偉性侵時,哄被害人「很喜歡妳」、「很愛妳」,性侵後給予「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的承諾,要求被害人喊他老公,但在事發後敷衍以對,甚至不聯絡,「顯見非單純感情偏差,而是具偏差的性侵害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