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北市商業區老舊建物被指定為古蹟等文化資產後,不能與鄰地合併開發,所有權人辦容積移轉又受限土管條例限縮,規定臨路面寬未達5公尺,基準容積一律以300%計,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修法,明定文資得排除臨路面寬限制並溯及既往。
都發局統計,北市共有14處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分別位於衡陽路、博愛路、開封街一段等第四種商業區,原本的法定容積是800%,被限縮後只能用300%基準容積,約產生43億差價。

議員柳采葳提案修訂土管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不適用臨接道路面寬未達5公尺,基準容積率以300%計規定,並增訂得溯及既往適用新法規。
法規會昨審議時,都發局長簡瑟芳指出,原本所有權人可合併較寬的面積,把容積用完,但文資卻被限縮不能和鄰地一起建,無法達到面寬的要求,也無法爭取到法規的容積率,容積將大幅減損,也影響潛在所有權人申請保存文資意願。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吳世正也指出,被指定為古蹟和歷建後,就不能合併改建,若容積移轉仍比照一般建物來計算容積,對所有權人來說,會覺得不公平。文化局表示,修法後的容積移轉,所有權人未來仍需要提修復再利用計畫送審。都發局表示,所有權人容積轉移的獲利,可用於修復和維護管理。
原文出處 【盼地主不再聞古蹟色變 北市修法鬆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