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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供電 空汙法將訂彈性條款

#政策 #空汙 #電費 #綠能

記者吳馥馨、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11)日將討論空汙法修正案,為維持供電穩定性,將增訂彈性條款,配合燃煤降載時,燃氣電廠可以排除總量管制限制,至於供電出現緊急狀況的緊急條款,則回到能源管理法訂定。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11)日將討論空汙法修正案。 中央社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11)日將討論空汙法修正案。 中央社

這次空汙法修正,有關生煤管制,及排放總管制條款,與攸關供電穩定,讓環保署與經濟部幾乎「槓上了」。

據了解,上周行政院長賴清德已召集環保署長李應元、副署長詹順貴、經濟部次長龔明鑫等官員,聽取環保署的修法簡報,並就爭議議題進行會商。

知情官員透露,會商後目前規劃是,會在空汙法增訂彈性條款,以因應地方政府相繼對燃煤機組降載。

為改善空汙問題,近來地方政府接連要求火力電廠減煤降載,包括台中火力電廠、高雄興達火力電廠,都被減煤約二成。

知情官員表示,這次空汙法增訂彈性條款,配合燃煤降載,可讓燃氣機組排除總量管制限制。舉例來說,當空氣品質不佳,台中火力電廠要降載時,就可讓大潭燃氣電廠增加,排除原本的許可量限制。

至於供電出現緊急狀況,可否排除總量管制,則不在空汙法中訂定,將由經濟部在能源管理法訂定。

官員表示,經濟部在上周協商中堅持,為求穩定供電,台電等固定污染源的排放標準及燃煤成分,若經核可,應不受空汙法限制。

經濟部原本期待,供電不受排放總量管制,以便在緊急狀況下能優先保住供電穩定,但考量該條款一旦入列,恐怕會重創空汙法修法形象,因此,賴揆裁示,對於供電緊急條款,應在能源管理法訂定。

另外,有關總量管制,應於建立汙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一起公告實施。原本環保署憂心無法落實總量管制,盼改為「會商」。據了解,考量產業發展、供電穩定,傾向維持「會同」。也就是,經濟部已取得牽制力量,相關規定要取得經濟部同意才能發布總量管制規定。

許可證展延期限 至少三年

賴揆今(11)日將親自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空汙法修正案,為排除投資不確定性,修正案明訂許可證展延至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且地方政府屆期未作出准駁不必停工,以免地方政府濫用。

這次空汙法大翻修,增訂多項排除投資不確定性的規定,統一展延許可審查原則,以免地方政府各自採取不同標準。

知情官員表示,近來許可證展延的爭議案件相當多,例如今年六輕多張燃煤機組操作可許陸續到期,申請展延時,地方一度揚言不核發許可證,在行政院介入協調後,地方政府才同意核發許可證,有效期僅二年。

除此,修正案重點還包括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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