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美河市案再拋震撼彈,監察院會昨(8)日認為,美河市聯合開發案涉及違法強制徵收人民土地,又把徵收來的土地分配給一般私人使用,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意旨,決定提交大法官會議解釋。由於此案將影響類似案例的處理模式,釋憲結果備受市場關注。
左為小碧潭捷運站,右為美河市建案。(中時電子報資料照)
台北市政府在80年間以興建捷運相關設施的名義,徵收私人土地,於81年至88年間興建完成捷運新店機廠及軌道等設施,並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所規定最高60%的建蔽率,留設至少40%法定空地。
之後為進行聯合開發興建高層建築,又礙於其基礎無法與捷運設施共構,決定改變使用原法定空地興建該等大樓的目的,將人工地盤包覆軌道的部分面積不計入建蔽率計算,以達到法定空地仍大於40%的假象,但完工後實際空地只有26.5%。
監察院調查認為,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將徵收所取得土地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違反行為時的「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其違法徵收人民土地在先,又在欠缺法律依據下將徵收取得的土地透過聯合開發模式移轉為私有,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共交通用地不得私有的規定。
此外,該聯合開發案的公私土地比例懸殊,不符比例原則,台北市政府擁有高達99.35%聯合開發基地面積,竟與僅擁有0.65%基地面積的投資人簽訂聯合開發投資契約,由其興建16棟共2,220戶建物對外出售。
該案更涉及公私權益分配失衡且淪於黑箱作業,一方面嚴重低估地價,壓低臺北市政府可分配權值,另一方面高估建物成本則,提高投資人的權配比例。
監察院指出,該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該大樓基地部分,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乃至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而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計算,除於公益性、正當性皆顯有欠缺外,也有極嚴重的適法性疑義。
負責調查的監委李復甸指出,由於行政院與監察院對土地轉為私有的認定不一,行政院認為此案的法律適用已無疑義,與監察院的見解不同,該案攸關人民權益之保障與國家法制制度之建立與發展,經監察院會討論後,決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