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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場慘了!自有房屋隔多間套房出租...漏報租金收入200萬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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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若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應依法處罰。此外,為了維護租賃市場健全,讓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所得的房東跟其他所得人相同繳納公平合理的所得稅,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已在去(2021)年8月就展開,近期查核總件數1734件中,核定補稅案件1006件,補徵稅額達9944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的租金,若無固定營業場所、未具營業牌號及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按租賃所得自行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必要的成本費用若能提供證明文件,可在申報時從租賃收入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的43%計算成本費用。
 

 

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若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應依法處罰。圖/pixabay
房市 圖/pixabay

 

 
台北國稅局舉例,A先生在108年間(2019年)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萬元不等,而A先生並未將租金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租賃所得申報,並查到他的租金收入匯入款項,因他無法提示租金收入的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因此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認A先生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此外,賦稅署統計,全國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的多屋族共1,734人,財政部「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從去年8月展開至今年3月底此階段完成,查核總件數1,734件中,核定補稅案件共1006件,補徵稅額9944萬元;其中北區國稅局查核605人、326人須補稅共4100萬元,平均每人補稅12.58萬元,補課總稅額是各區最多;台北國稅局查核316人,188人須補稅、補課稅額2800萬元,平均每人補稅14.89萬元,平均每戶補稅金額為各區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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