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5月即將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列出常發生的四大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投資損失列報、投資基金利得認列時點、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以及曆年制的企業收入認列等,提醒企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有誤,避免因一時不查遭補稅處罰。
第一為投資損失列報錯誤,官員指出,常有營利事業將被投資公司停業後所產生的虧損,列報投資損失,但官員表示,若該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無合併、破產或清算事實,即是營利事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因此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5月即將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好房資料中心)
其次是營利事業投資基金,若是所持有的基金與另一個基金合併,官員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在取得存續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年度,按存續或新設基金淨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才能認列基金利得,而不是依實際處分存續或新設基金時,才申報相關所得。
第三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在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並就剩餘殘值繼續提折舊時,仍應依規定逐年依率提列折舊,接續在該資產原耐用年限結束日,不得間斷。
最後是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官員表示,此類企業收入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就應歸屬該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或收益估列入帳,而不是成本費用的入帳期間採1月至12月、收入入帳期間卻是上年度12月到本年度11月,有違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及權責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