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國土署1日邀集中央部會、地方政府,以及不動產開發業者、營造業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等相關公會召開「非都市土地申請土石方臨時暫置流程」高雄場說明會。國土署表示,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已於5月27日發布施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得於部分非都市土地設置臨時性設施,並依「有條件開放、嚴格管理」原則辦理。
國土署指出,臨時性土方暫置計畫需以政府機關或相關公會作為申請主體,先由地方政府初審並送中央核准後,才能進行土方暫置,期限為3年,必要時得展延2年,最長5年為限,期滿後必須恢復原狀。另外,申請區位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也必須與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學校、幼兒園及醫院等保持1公里以上距離。

國土署表示,為確保非都市土地運用符合計畫使用,包括依據申請面積訂有保證金制度,以及場域設置圍籬或綠帶、防塵、清洗設施、建置監視系統(CCTV)等管理機制,中央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會共同監督管理及不定期辦理現場稽查,讓暫置作業符合規範及環境安全。
國土署提到,本會議目的是為提升全國土方暫置空間及調度效率,藉由中央、地方與民間三方共同合作,讓國內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機制更趨完善;並針對非都市土地申請營建土方臨時暫置的作業規定、申請程序、書報表單及注意事項等進行完整說明,以利後續申請及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後續也將在臺中、臺北舉辦說明會,盼有效防堵非法棄置,共同維護國土環境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