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陳姓工程師2016年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水文,卻因路旁倒U型鐵欄杆斷裂而墜橋身亡,陳妻、兩名女兒和父母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基隆市政府應賠償5人2618萬元,二審改判賠2124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河川水利科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進行雨水下水道工程,中興另委托下包商創聚環境顧問管理公司執行,而任職創聚公司的陳姓工程師2016年4月25日到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他倚靠在橋上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大排水溝時,鐵欄杆突然斷裂,陳下墜13.3公尺深,送醫不治。
陳的家屬認為案發地屬市區道路,欄杆為道路附屬設施,目的在防止行人不慎墜落,市府任憑欄杆鏽蝕,毫無支撐力,管理失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隆市政府抗辯,倒U型欄杆是當地社區建商設置,產權未移交市府,市府也未徵收,不屬公有公共設施;市府設置路側護欄高度都至少1公尺,倒U型欄杆高約80公分,用途應是供建商放置廣告旗幟行銷;陳因工作俯視橋下大排水溝,重心不穩、不慎向前傾才翻落,與欄杆是否欠缺管理無因果關係。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倒U型欄杆設在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應注意一切危及使用人安全的問題,一旦發現倒U型欄杆不足以防止行人墜落即應除去,並重新設置護欄,家屬請求國賠有理,判市府應賠償2618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市府雖在2014年底時,在靠近公車站牌的30公尺路段裝設C型護欄,避免行人碰觸已破損的倒U型鐵欄杆,但案發路段距此僅16.1公尺,欄杆鏽蝕也沒有維護或設醒目警告標示,應負國賠責任。
二審指出,陳的一名小孩患自閉症等多重身心障礙,妻子照顧孩子期間無法正常工作賺錢,市府應給付扶養費,綜合判斷後判市府應賠償2124萬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