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大法官今針對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作出第釋字794號解釋,認為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廣告或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行促銷之實的相關規定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平等權的意旨,宣告合憲。
傑太日煙國際公司贊助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辦理「不老夢想圓夢列車」計畫,民眾陳情認為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陳情資料函轉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台北市衛生局2013年8月5日訪談傑太日煙,認為傑太日煙在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間藉提供經費捐助、志工服務贊助計畫,透過媒體提升企業形象,讓民眾增加好感和購買意願,等於是在宣導菸品。
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裁處傑太日煙500萬元罰鍰,傑太日煙提訴願遭駁回,提行政訴訟也接連敗訴確定。
傑太日煙認為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以及國民健康署2013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限制菸品業者於贊助公益慈善活動中揭露名稱,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平等權等權利疑義;函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虞。
大法官認為,菸害防制法第一條前段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限制廣告或促銷菸品目的,即在減少菸品的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目的是要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合憲。
對於菸品業者的顯名贊助,大法官指為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同時產生破壞菸品去正常化的負面效果,衝擊菸害防制政策,限制手段也屬合憲。
至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限制菸品業者贊助公益活動時揭露名稱的函,大法官也認為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