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南
為何容積率問題成為目前社會關注議題?因為若以京華城地理位置之新建後大樓,每坪大概可以賣約 150 萬元,但實際造價與業務成本約僅要25-30萬元,每多蓋一坪獲利約120萬元,難怪容積率會被開發商極力謀求?聽說京華城的容積率由原來的 560 %,增加到 840 %;其中台北市政府給的容積獎勵為 20%,容積移轉為30 %。但筆者以為應該是:
560 % + 20 % + 30 % = 610%,
怎麼會是840 %?不禁啟人疑竇?其實政府相關法規對於容積獎勵與增額容積的法定計算方法錯了? 依據現行法規的算法的算法是:
560 % (原來容積) + 560 % × 20% (容積獎勵) + 560 % × 30% (容積移轉) = 840 %
上述之政府規定已經沿用數十年的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來計算建築物物可以蓋多少樓地板面積的算法或許可能是錯的?因為違反公平正義法理及都市發展原則等,造成原來容積大者獲得比較大的容積獎勵值及容積移轉。
以京華城為例:
容積獎勵 = 560% × 20 % = 112 %
容積移轉 = 560 % × 30% = 168 %
所以京華城的新建築物之容積為:
560 % + 112 % + 168 % = 840 %
而筆者主張應透過修法使京華城的容積率為610%才對,計算式如下,
560 % + 20 % + 30 % = 610%
為什麼原來法定計算容積獎勵與增額容積的方法錯了?因為會造成容積原來大者獎勵愈大,而原來容積小者的獎勵愈小,所以才會造成類似高雄國賓飯店的容積率高達 1142.4% %。高雄「遠雄THE ONE」的容積率高達2950%,真是大開眼界!
筆者以為,這可能係因為法律法規上關於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的計算方法規定不周延或解讀錯誤,造成開發商、建商等有機可乘,但他們也不一定違法。何況建管人員也因循法律規定去計算,不一定會去探究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的規範目的,是否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 遑論都市計畫、都市發展的原理原則!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容積率規定如下表所示:
若以土地使用分區商一容積率為360% 為例來分析比較作說明,假設其容積獎勵為20%且容積移轉為30%(與京華城相同)來計算,則其新建築物的容積率限制應為:
360% + 360 % × 20% (容積獎勵) + 360 % × 30% (容積移轉) = 540 %
所以本案(原來容積率360%)的容積率由360% 增加到 540%,即增加 180%。
而京華城案(原來容積率560%)雖然是與上述案例同樣是容積獎勵20%及容積移轉30%,但京華城案的容積率卻由560% 增加到 840%,即增加280%。
比較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知道雖然是相同數值的容積獎勵(20%)及相同數值的容積移轉(30%);商一原來容積360%經過計算後會提高180% 容積率。而商三原來容積560%經過計算後會提高280% 容積率。
如此就會造成「大者(商三)增加愈多容積率」,而「小者(商一)的增加卻是較少」容積率(180%)。這是違背都市計畫的原理原則的,因為原來容積率高的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會愈高,這樣會造成人口過度集中及公共設施不足、防災避難逃生疏散不易等問題!
容積率與開發商、建商、地主及購屋者之利益攸關,涉及人民生活品質及及居住正義等社會問題,建議主管機關宜作體系化檢討、全面修法?或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