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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裁罰搞烏龍 「一事不二罰」法官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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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桃園市莊姓男子是台南市東區崇明路一日式餐飲店老闆,去年6月4日晚間將轎車停在店家附近,警方認他「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經桃園市府裁罰2萬元、吊照6個月,台南地院依職權要求市府重新審查,卻未撤銷或變更原裁決,反而對同一違規事實重複處罰,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莊主張,因店面周邊停車不易,偶有違規停車,去年6月4日晚間將轎車停在鄰居門前,同一時間也有數輛機車停在店門口。陳姓員警到場對違規車輛拍照取締,店內客人一聽到外面有警察取締違停,莊和客人馬上往外衝,趕快把車輛移走,他也趕快跳上車子把車輛移往停車場停放,他知道警員有拍照,所以快把車輛移走,但他沒有逃逸的意圖的。
 
交通違規裁罰搞烏龍「一事二罰」,法官撤罰單。示意圖/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提供交通違規裁罰搞烏龍 「一事不二罰」法官撤罰單。示意圖 圖/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他表示,事後陳以照片逕行舉發時,是用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的指示來舉發,而非用違規停車來舉發,照片明顯可見車輛車燈為剎車燈亮,是他打開車燈準備駛離,避免妨礙交通時腳踩在剎車燈上,實際上他應是違規停車,並非行駛中車輛經警員攔檢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
 
警方指出,當晚擔服巡邏勤務時,見該車在崇明路前違規停車,當時車上無人,拍照逕行舉發,拍照過程見一男子上前開啟車門並上車發動,他向對方明示請其出示身分證件,但該駕駛非但未出示證件,更直接駛離現場,明顯對於警方依法取締違規有不服動作,全程蒐證完整。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60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分別裁處莊「罰鍰900元」及「罰鍰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莊不服提行政訴訟。
 
經台南地院依職職權要求市府重新審查,未料,市府另開裁決書更正舉發違規事實為「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市府未就原行政處分為重新實體審查及重新開立裁決書,且未在重新開立的裁決書上敘明其作成新裁決為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自屬「第二次裁決」,對莊同一違規事實「重複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台南地院表示,市府自承本件經重新審查,莊不依員警指示出示證件,逕自駕車離去行為應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所謂「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而非原裁決書所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更正舉發違規事實。原裁決裁罰事實違誤外,原裁決書上也未詳載違規地點,且未在重新開立裁決書上敘明新裁決的更正意旨,同一行為重複裁決,自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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