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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貸款買屋 黃敏惠過戶判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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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藍凱誠、陳永順/連線報導

嘉義市長黃敏惠15年前申辦20年還款的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買房子,依規定約滿前所有權不得移轉,但她6年前把房子轉給胞妹,雖繳回6萬多元的利息補貼差額,內政部營建署仍提告求償違約金73萬,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金額過高,昨天判她應付違約金6萬多元。

嘉義市長黃敏惠遭台北地法院法官,判決應付違約金6萬多元。(好房資料中心)

新店區的銀行街,銀行群聚照。(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黃敏惠昨晚表示,雖然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不公瑕疵,但自己當時真的未注意到疏忽了,也願意交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多寡,個人尊重法院的裁定。

判決指出,黃敏惠1999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以嘉義市一間房屋向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申辦公教人員住宅貸款240萬元,20年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初,依契約規定,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所有權不得出售、贈與他人,後來公教人員住福會裁撤,由內政部營建署接手所有業務。

黃敏惠2008年10月間將這間房子,以房屋贈與、土地出售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給胞妹黃敏蓉,她今年1月2日提前清償公務住宅貸款本息後,內政部營建署才得知房產6年前已過戶給妹妹,發現黃違約,應繳回利息補貼差額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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