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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付訂280萬 解約有理賠50萬

#地方 #桃園 #訂金 #購屋 #貸款 #違約金

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袁姓婦人付了二百八十多萬元訂金購屋,因無法足額貸款毀約,不到三個月,訂金被沒收,桃園法院認定沒收太多,不合理,判屋主只能沒收五十萬元,二百三十萬退還袁姓婦人。

買賣雙方訂定契約須了解法律規定,以免最後落得打官司的下場。(好房資料中心)

買賣糾紛/無故終止委售、買賣契約就是違約(新北主視覺)

桃園地院民庭法官指出,毀約沒收訂金,法律上稱做違約金,依內政部所定標準,是以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作為買方的違約金上限,但買屋後突然失業、發生意外、財力不足或賣家沒任何損失,法院都可依實際狀況酌減,通常可以減到百分之七或更低。民眾若認為被沒收的訂金不符比例,屋主又拒絕退還,可以打官司討公道。

袁姓婦人去年透過仲介公司以二千八百多萬元向許姓屋主購買透天厝,付了一成訂金,簽約時和房仲講好貸款九成,如果無法足額貸款就解約,但仲介公司答應後未告知屋主,後來沒有銀行願意放貸九成,袁婦財力不夠只好毀約。前後不到三個月,袁婦房子沒買成,訂金也被沒收。

袁婦提告請求屋主酌減違約金,主張當初講好解約只扣手續費和仲介費,賣方卻黃牛;屋主主張沒收的訂金是「懲罰性違約金」,且未超過總價百分之十五,在合理範圍內,不必還錢。

法官認為,違約金是否過高,要依買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和屋主所受損害做衡量。袁婦財力不足才會在簽約時要求貸款九成,從簽約到毀約不到三個月,房子未做任何更動,並無損害,沒收所有訂金不合理,判決屋主只能沒收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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