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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查不到!虐嬰行為人公告縣市不同調 衛福部要求統一

#托育虐待 #兒童權益 #兒童安全 #衛福部 #政策 #居家
聯合報記者林琮恩/綜合報導
 
托育人員虐嬰事件頻傳,讓家長人心惶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違反該法49條對兒少身心虐待、屢次施暴等情況的行為人,應依法公告其姓名,但立法委員點出,各縣市公告時間不一,且公告後從網站撤下姓名的時間規定不同,恐讓不知情家長讓兒少暴露於托育風險中。衛福部社家署表示,已於本月起要求縣市統一使用中央系統公告姓名,供不同縣市家長統一查詢。
 
立委陳培瑜表示,從去年起發現「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姓名」的行政處分執行情況有漏洞,導致家長查詢不到對兒少不當對待的行為人,衛福部與各縣市政府的執行情況,也沒有統一的辦法,有縣市在3年內就把違規公告內容下架;立委林月琴則說,立委揪出桃園市下架違反兒少權法49條,對兒少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人名單,這讓家長陷入無法查詢托育風險的困境中。
各縣市公告違規虐嬰者的時間不一,且公告後從網站撤下姓名的時間規定不同,恐讓不知情家長讓兒少暴露於托育風險中,衛福部已於本月起要求縣市統一使用中央系統公告姓名,供不同縣市家長統一查詢。聯合報資料照片
各縣市公告違規虐嬰者的時間不一,且公告後從網站撤下姓名的時間規定不同,恐讓不知情家長讓兒少暴露於托育風險中,衛福部已於本月起要求縣市統一使用中央系統公告姓名,供不同縣市家長統一查詢。聯合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周道君表示,兒少權法規定,曾經因不當對待受罰的案件,要公告行為人姓名,目前做法是縣市政府會在縣市社會局網站公告,同時登載於衛福部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全國違反兒少法公告專區 」網站,但這屬於額外登錄,不具法律強制性,縣市政府延遲登錄或未登錄,也不違反法規「應公告而未公告的規定」。
 
周道君說,經社家署行政協調後,於4月底決議要求縣市政府統一在CRC系統公告違規行為人或托嬰機構資料,且設有公告時限,縣市政府需在完成處分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至於公告內容是否永久掛網,或在一定時間後撤下,衛福部會在兒少權法或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立法時,參考教育部對幼兒園的教育法規規範進行討論。
 
社家署已於5月初行文地方政府,目前新裁罰案件,已全數由CRC網站作為統一公告窗口。周道君表示,此舉也可避免曾經違規的行為人,跨縣市從業時,家長在當地社會局網站無法查到違規紀錄的狀況,藉此提升托育安全。
 
依兒少權法97條規定,違反同法第49條,對兒少做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等15項不當對待內容,除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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