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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捐贈抵稅 應以土地成本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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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個人購地捐贈,捐贈金額在報稅時應以「土地取得的實際支付金額(成本)」為準,加以列報,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否則,將會產生虛報捐贈扣除額情況,而被稅捐機關以漏稅處分補稅及罰鍰。

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列報的基礎。(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敦化區鳥瞰圖,101。(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甲先生申報綜所稅時,將捐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596萬元,以及捐給基隆市政府數位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列報為捐贈扣除額。但台北國稅局認定周某有「虛報捐贈扣除額」,因此按所漏稅額開單要周某補稅並予罰鍰共45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道路用地等土地,它的市價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有些人利用此一特性,大量購買後捐贈給政府後,再以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列報為綜所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以規避綜所稅累進稅率的較重稅負。

法院說,國稅局碰到這類的綜所稅申報情形,自然不能放任這種不合理的情形永遠持續。

何況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必須是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列報的基礎。那麼,個人購地捐贈時,捐贈的金額自應以「土地取得的成本」,也就是實際支付的土地價金為準作為列報捐贈金額,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為準作為列報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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