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政府不敢租借公有地給住宅合作社,擔心被扣上「圖利」大帽子。台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副教授梁玲菁說,這是對住宅合作社的誤解。住宅合作社依據「合作社法」成立,組織章程皆有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產權非個人私有,並受內政部監督,跟一般民眾集資買屋截然不同。
梁玲菁指出,歐洲國家多半在「住宅法」明確定位「住宅合作社」,台灣住宅法無相關規定,造成政府和民間對「住宅合作社」陌生。
位於德國柏林的Spreefeld Berlin eG(合作社),是德國近年相當成功的合作住宅。(圖/劉玫君提供)
OURs都市改革組織八月進行「德國合作住宅交流計畫」,帶領政府官員、住宅合作社成員等人,前往柏林參觀合作住宅相關組織與案例。OURs秘書長彭揚凱說,德國政府不僅願意以較低價格出讓或出租土地給住宅合作社,有時政府還會先購買土地,再低價出租給住宅合作社。
彭揚凱認為,這是德國政府對合作住宅的信任,相信經營者會在公益、民主的前提下,蓋出呼應社會需求的的居住模式,而非將房子和土地當商品創造利潤。但在台灣,政府和民間長期認定房子和土地的主要目的是增值,而非創造好的居住文化,不相信住宅合作社可以「非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