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都更條例在實施20周年的最後一天完成修正,明定未來對都更釘子戶將採「三加一」方式處理,亦即在都委會審議後,若有爭議即強制辦理聽證會、實質審議,最後經過協商平台協調拆除日期、安置計畫等,程序完備後政府才可代拆,也保留政府的代拆權力。
對於都更條例修正三讀通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28日指出,都更條例本次修法重點在容積獎勵明確化,未來3個月內將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與申請條件。他認為,都更的大餅未來將透明化,可望點燃千億的房地產營建商機。
都更條例修法對照。
根據新修都更條例,未來建築容積獎勵,仍授權中央政府統一訂定,上限為50%,其中中央政府掌握6成(30%)、地方政府4成(20%),中央可考量建築類型是智慧建築或是綠建築等予以分配,符合策略性條例者可突破現行容積上限,而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項目。
另外,此次修法也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將比照危老條例延長重建後房屋稅的優惠期限,最長可達12年,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公辦都更若採對外招商方式辦理,私有土地超過二分之一,需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進行。
都更條例修法起因於2012年文林苑都更事件,當時北市府依法執行法院判決,拆除王家住宅,結果引起社會運動及王家提告,終致都更停擺。
後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必須提高,且程序必須具備正當性,因此同意比率由過去的十分之一標準提高到二分之一,而程序上也改為「三加一」方式,維護公產權益並簡化行政程序。
所謂「三加一」方式,係指都更計畫會先經過都委會審議,有爭議即強制舉辦聽證會,還有實質審議,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計畫等項目,程序完備後,地方政府才可代拆,加強政府代拆的正當性。
內政部強調,未來將會更加重視弱勢戶的安置,類似文林苑的個案,只要都更案內有人不同意,那就會被割出更新計畫,其他同意戶還能推動都更。
我國過去平均每年核定的都更案件數為44件,但2018年前11月已達71件,且2018年前11月危老重建案申請件數也有136件水準。
花敬群認為,近兩年都更案申請件數、核定件數都在成長,可見民間需求的迫切性。為啟動全方位都更專業服務,內政部也預計未來四年投入80億元預算在都更業務,包括54億元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補強計畫與17.9億元都更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