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2)日拍板「組織犯罪條例」修正案,針對假藉幫派之名,進行暴力討債、脅迫民眾參與都更,或脅迫公司出售股份放棄經營權,或脅迫購買商品,都構成組織犯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犯罪組織「內部管理結構」等構成要件,意義與範圍不明確,導致實務認定及適用屢有爭議。這次修正犯罪組織基本定義,將犯罪組織從「有內部管理結構」3人以上組織,修正為3人以上。
另組織犯罪認定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明確分工為限,凡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即7年)有期徒刑本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就定義為犯罪組織。
而坊間常見有不肖人士利用四海幫或竹聯幫等幫派份子為由,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未來這種行為都要重罰。這次修正新增訂,凡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要求他人從事出售股分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及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四種行為,一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以有效防範組織犯罪。
此外,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成員,如果有使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即有處罰必要,這次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