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內政部宣佈日前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已正式開放民眾取得使用或參考,當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將在明年1月起實施。但崔媽媽基金會認為,許多惡房東故態復萌,甫公告的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房客的保障仍太過薄弱,根本解決之道,還是得制定租賃專法。
即便政府制定房屋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專家仍認為應盡快制定租賃專法。(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內政部於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後者是根據消保法制定,新增許多具有法規效力的強制規定,例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租屋雙方若在契約中列入了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文,則該條文無效。
而租屋雙方若遇上租屋糾紛,還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撥打「1950」特碼專線通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由消保官介入調查或處理。此外各民間消保團體在接獲租屋雙方的糾紛求助後,也可逕行介入調查或調解;若是優良消保團體,甚至可以協助當事人進行團體訴訟。
崔媽媽基金會分析,此舉不但是讓租屋雙方朝「簽一份好約」跨出的一小步;而且是首次將租屋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使得消費者有保護單位,也可做為保障雙方權益的另一道防線,發生糾紛時,消保法便成為另一個權利救濟的管道。
民法與消保法之所以不足以保護租屋雙方,是因為住宅租賃畢竟不同於一般物品租賃,但民法只是針對一般租賃做通則性的規範,疏漏極多,而消保法則偏重租約「條文本身」的導正及權利受損時的救濟;因此根本解決之道,是為國內的租屋市場量身打造一部租賃專法,才能保障租屋雙方權益、積極輔導租屋市場使其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