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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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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配偶過世,另一半可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效節稅。不過,如果配偶生前二年內有贈與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而且無法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是在遺產稅部分,為避免配偶生前將財產贈與另一半、規避遺產稅,因此設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配偶過世前兩年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示意圖/中時報系資料照
陸美貿易戰和談有譜,推動亞幣反攻,人民幣升「破7」,新台幣則在熱錢助攻下,創逾16個月新高。(本報資料照片)
 
另外,依民法規定,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其節稅效力也會減少。
 
官員建議,以稅負來說,配偶之間的財產分配應以長期考量,例如在身體健康時先分年贈與、移轉財產,晚年則不贈與、改採自然的遺產分配。
 
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指的是當配偶過世時,該法定財產制關係即消滅,現存配偶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的負債後,雙方財產如有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做為配偶的遺產扣除額。官員指出,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經營家庭時所增加的財產應各自持有半數。
 
官員舉例,曾有A、B兩人為配偶關係,但A於2020年2月死亡,留下1.2億元財產,但A過世前一年曾贈與B約0.2億元,B目前帳戶餘額為0.1億元。
 
國稅局認定,A的實際遺產總額為1.4億元(1.2億元+0.2億元),而B可以獲得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以A死亡時留下的1.2億元減除B帳戶餘額的0.1億元,再將雙方剩餘財產差額1.1億元(1.2億元-0.1億元)平均分配,所以B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0.55億元(1.1億元/2),即為B的遺產稅扣除額。
 
按照國稅局的試算,B在後續獲得A的遺產中,有0.55億元的扣除額度。然而,A如果生前未贈與B該筆2千萬元款項,則A遺產總額為1.3億元(1.1+0.2),而B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達到0.65億元(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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