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起算始點,行政法院過去有不同見解,最高行政法院提案交大法庭,昨天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審判長藍獻林宣布,明年一月十日宣示裁定,作出統一的法律見解,不但成為大法庭制度今年上路後首件成果,也將影響未來相關案件。
曾氏夫妻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妻子在丈夫過世後,認為自己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丈夫總財產扣除她的請求權額度後,剩下的財產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大法庭13日針對剩餘財產分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始點進行言詞辯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何計算?財稅官員舉例說,丈夫過世後,他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一千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兩百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四百萬元(1000萬-200萬)÷2的剩餘財產請求權,這四百萬元可列為被繼承人(丈夫)遺產的扣除額。
不過,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三月分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國稅局核課曾妻的遺產稅申報時,認定扣除額為「零元」。
九十五年的大法官釋字六二○解釋指出,配偶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被請求部分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行政法院因此判決撤銷先前的國稅局課徵曾妻丈夫遺產稅的處分。
曾妻的遺產稅經國稅局複查決定後,核認曾妻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5270萬4119元,並通知四名子女(繼承人)補申報這筆錢。但他們逾期未補申報,國稅局將差額分配請求權併計遺產總額,重新核定曾婦的遺產總額5848萬2119元,應納遺產稅1450萬2751元,還要繳1160萬2200元罰鍰。
四名子女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國稅局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國稅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案件的法律爭議包括妻子對丈夫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是從丈夫行政救濟案確定後?還是大法官釋字620解釋公布後?
由於各庭法律見解歧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昨進行言詞辯論,曾家四名子女沒委任律師,因他們都未具公法教授背景,無法參與辯論。國稅局主張,應以行政法院前案(丈夫)確定日作為計算起始點,至於稅捐稽徵法21條規定核課期間應採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