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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副董座林鴻明 掏空金尚昌輕判

#地方 #台北101 #宏國集團 #林鴻明 #金尚昌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北101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一審遭重判9年6月及罰金2億元,二審昨(27)日則認定他只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財報不實罪1年8月徒刑,並解除限制出境。檢方如果不服林鴻獲改判輕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林鴻明是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公司老闆,宏國集團則是中聯信託的大股東。金尚昌的前身是林三號公司。林三號公司在1998年將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米蘭段共72筆土地抵押給中聯信託,貸款18.5億,但2001年起未繳本金利息,被中聯列為呆帳催收戶。

林鴻明得知中聯將把金尚昌的不良債權打折出售,涉嫌指示宏國建設副總經理林南聰、金尚昌公司總經理陳祈蒼等人,先成立人頭公司啟揚資產公司,然後出資12億元找白天鵝建設出面向中聯買金尚昌的不良債權,再轉賣給啟揚資產。

林鴻明召開金尚昌董事會決議,將水仙段地段以物抵債把土地過戶給啟揚,啟揚取得土地所權後,即與建商合建「藍海」等豪宅;林另將米蘭段土地出售,獲利12億元全落入自己口袋。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判處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陳祈蒼、林南聰及前宏國集團監察人董翠華均判刑2年、緩刑3年。

全案僅林上訴高院辯稱,中聯權益未受損,他沒掏空金尚昌。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林鴻明只犯財務報告中隱匿啟揚公司為金尚昌公司實質關係人的財報不實罪,改判他1年8月徒刑;設立啟揚公司時,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其他被控部分全部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鴻明將水仙段土地移轉給啟揚公司以物抵債,是經金尚昌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有利於金尚昌公司,抵償價還算是公平合理;經查,米蘭段土地不是虛偽買賣交易,且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公平合理價格出售給無利害衝突者,也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因此被控掏空公司部分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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