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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涉掏空 更二審判8年、至少得吐3億

#掏空 #土地交易 #地方 #林鴻明 #宏國集團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被控利用不實土地交易掏空金尚昌公司,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重判他10年徒刑,沒收未扣案的4億9746萬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之處,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依證券交易法2罪判林8年徒刑,3億5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啟揚資產管理公司1億4133萬元也沒收。
 
林鴻明1999年以淡水的大批土地作擔保,向中聯信託借款18億5千多萬元;借到錢後,過了兩年,就不再繳交利息。林涉指示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用多家人頭公司紙上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10億2千多萬元。一審時,林被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但二審卻只認為他犯財報不實罪,刑度遽減為1年8月,另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只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高院更一審則認定林拿了19億4千多萬不法利益,犯後「呈現相當之惡性」,依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3罪改判10年徒刑,未扣案的4億9千多萬沒收。
 

 

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涉掏空,更二審判8年、至少得吐3億。圖/翻攝維基百科
宏國集團副董林鴻明涉掏空,更二審判8年、至少得吐3億。圖/翻攝維基百科

 

 
本案分為米蘭段土地、水仙段土地與不實公告財務報告文件三部分。金尚昌公司原名「林三號」,林三號22年前以公司所有的米蘭段59筆土地為擔保,向中聯信託借款7億5500萬元,但2001年4月起就未正常繳息,當時林鴻明已任林三號公司負責人。
 
更一審指林擔心土地遭其他債權人查封,先將該土地交易過戶給第三人,再乘機由自己或與他人合資買回。另外,林三號1998年也曾以公司所有的水仙段13筆土地為擔保,向中聯信託借款11億元,亦從2001年4月起就沒正常繳款。
 
中聯信託為降低逾放比率,2004年準備出售水仙段、米蘭段土地,但流標。林鴻明得知後,透過林南聰以白天鵝公司名義參與不良債權議價,合計提12億元報價,中聯信託董事會隔年決議通過,與白天鵝簽訂「債權讓售契約書」。林再安排白天鵝與由他全權支配的啟揚資產管理公司簽債權讓與契約書,白天鵝取得的不良債權「形式上」以12億1百萬元轉讓給啟揚。
 
更一審認為,金尚昌僅受償3千5百萬元,對中聯信託的債務未消滅,卻喪失12億多元的土地所有權,啟揚由林鴻明支配,與金尚昌互為關係人,金尚昌處分水仙段土地與啟揚公司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無異是金尚昌與林自己訂約,金尚昌應依證交法規定揭露,林也違反規定。更一審認為,林有相當社經地位,具一定影響力,卻精心謀劃、主導使公司為不利益的交易,還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導致公司、股東權益受損,也危害證券市場穩定,事後還卸責,不容輕縱。
 
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二審今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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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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