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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武營變更設計 文化部判多付近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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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陳宛茜/台北報導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擁有全世界最大單一屋頂劇院,被時代雜誌選為世界百大景點,但負責設計的荷蘭籍建築師法蘭馨.侯班(Francine Houben)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因工程期間被要求變更空間設計,共同提告要求文化部給付設計服務費差額,台北地院判決文化部應給付一億二八八八萬餘元,文化部昨天表示將上訴。
 
法蘭馨.侯班的Mecanoour建築事務所、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提告主張,雙方二○○七年共同承攬衛武營中心新建工程規畫設計;衛武營原要求設置戲劇院、實驗劇場、音樂廳、演奏廳,依指示設計完成規畫後卻被要求停止作業,二○○八年大幅更動空間設計,演奏廳改中劇場,另取消實驗劇場變更為演奏廳。
 
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工程期間變更空間設計,台北地院判文化部應給付一億二八八八萬餘元。 圖/衛武營文化中心提供
高雄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工程期間變更空間設計,台北地院判文化部應給付一億二八八八萬餘元。 圖/衛武營文化中心提供
 
他們認為衛武營變更規畫設計幅度過大,已屬「重大變更」,除工程期程延後,工程預算從六十五億元增至八十一億餘元,依契約重新規畫設計後的服務費也應重新計算,提告要求文化部給付設計服務費差額一億三二一九萬餘元。
 
文化部抗辯,工程主體內容變更是先期規畫、設計草圖階段,且原規畫大部分都留用,僅草圖修正,不是重新規畫設計,不符合契約中「重大變更」,設計方不能請求服務費差額。
 
法官認為,設計方先前已就工程草圖階段百分之十五設計服務費差額另案提告,最高法院判付兩千餘萬元確定;根據確定判決見解,衛武營變更空間設計確屬「重大變更」,等同重新規畫設計,依據「爭點效」原則,本案法院不能做出相反判斷。
 
判決指出,雖然文化部認為設計方同時向工程會申請調解,不能再重複提告請求給付服務費差額,但法官認為兩案請求權基礎、給付款項性質不相同,仍可提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契約約定,扣除文化部已確定給付的工程草圖階段服務費,文化部應再給付一億二八八八萬餘元給法蘭馨.侯班和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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