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即時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項修正條文,除了酒駕相關修法之外,也放寬犯搶劫、殺人、重傷等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只要服刑期滿12年內未再犯重罪,將可重新執業;但若是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例外。
道交條例原本規定,計程車司機因殺人、性侵及強盜等重大刑案遭判刑確定,吊照且終生不得再考領,至於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及妨害風化罪者,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執業登記,判刑確定者,廢止執業登記及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
計程車示意圖,與新聞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不過2017年6月大法官749號釋憲,針對犯竊盜等罪的運將,不問犯行動機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照,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有違,因此宣告違憲,當時即日起不得依規定此吊銷運將的駕照。此外,限制重罪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條款,影響人民工作權,應適度檢討。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朱大慶表示,交通部曾委託調查,計程車駕駛犯重罪,出獄後12年的再犯率降為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比率已很低。因此新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放寬計程車駕駛終身禁業規定,除了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情形外,其他犯罪在服刑期滿後12年內,若未再犯罪,將可重新向警察機關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此外,現行汽車駕駛人若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必讓者,可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本次道交條例也修正第45條,若因此致人死傷者,將處6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