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簡蕭羽濤/整理報導
新北市有一對夫妻花915萬在淡水買了預售屋,先付270萬,直到建案完工後,建商才說他們買的那戶剛好是當初承諾給地主的那戶,所以無法交屋,之後不但沒退預付款,還希望消費者可以用換屋方式處理,開價1700萬,價差1倍還要消費者自己補差價。對此,消保官建議民眾可以循法院途徑解決,並向法院請求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廖小姐向媒體投訴,建商一屋兩賣,預售款不但拿不回來,還沒房子可住。(翻攝自TVBS新聞)
根據TVBS新聞報導,建商提出換屋補償,坪數多10坪,但房價從915萬變1700萬,差一倍,並強調3年前房價19萬1坪,現在25萬起跳,明明過程都是建商出了紕漏,換屋卻還要消費者自行補差價,對辛苦存錢買房的民眾來說,完全無法接受。
起初建設公司承諾給地主7戶,而地主原本只留1戶自住,剩下6戶委託建商賣,豈知地主見房價上漲即反悔不願意賣出,後來收回房子不願賣,讓3戶已經買下預售屋的消費者,落得沒房可住的下場。 投訴民眾廖小姐表示,建商就是「一屋二賣」 ,當初給的預售合約,上面顯示房子已經過戶給謝姓地主。
對此,新北市消保官陳世欽接受蘋果日報採訪時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得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所以,建商明明知道跟消費者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卻在房屋完工後選擇過戶給地主,這種故意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建議消費者循法院途徑解決,並向法院請求損害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