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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減法過關 碳交易12年內須上路

#政策 #溫室氣體 #溫減法 #碳排量 #節能減碳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15)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除將非核家園入法,全國減量目標訂為2050年時須為2005年排放量的一半,也規定政府應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廠商排放額度未來將由免費核配漸改為100%配售,且配售比例須於12年內強制增至10%。

政院版溫減法草案在民國95年送入立院後審查不順,又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環保署在101年第3度送進立院審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會議今年12月將於巴黎召開,屆時若台灣仍無溫減法源恐遭國際制裁,因此衛環委員會在5月下旬連日趕工完成初審,上周經馬拉松式協商後終於定案,昨順利三讀過關。

我國在200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45百萬噸,亦即在2050年時,二氧化碳的排放須控制在122.45百萬噸之內。環保署說,半年內將制定子法,5年內會商其他部會訂定排放額度的拍賣、交易等機制,並將由現在的「強制盤查、自願減量階段」,逐步推進至「效能獎勵」,於各產業訂定減量高標,減量最多者予以獎勵,最後再進入「總量管制、排放交易」階段,預估碳交易上路「不會拖到12年後」。

條文規定,環保署應參酌國際公約,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其中涵蓋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授權環保署訂定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以及交易制度,但並未明訂確切的上路時限。在核配方面,規定政府每5年依據產業類別訂定一次階段管制目標,未來在總量管制時,應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管制成本等因素,將排放額度先免費核配,但由廠商自購的配售額比例應分階段成長至100%。

條文立法說明指出,配售額比例最遲在本法施行後12年內,至少增至10%為目標 。在抵換方面,企業可透過抵換專案、交易等方式取得另外的額度,亦可自國外購買,但除了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也不可超過核配額10%。為防範企業關廠、歇業、解散前蓄意將免費額度售出,條文也規定環保署應建立異常交易監控機制。

在溫減基金方面,在經濟部反對下,石油等能源基金在協商後仍未放入財源,但允許10年內使用空汙基金,屆滿後須由配售、交易手續費、預算等方式支撐基金運作。

未來,若廠商排放額度登錄不足,將可處碳市場價格之3倍罰鍰,並以每公噸1,500元為上限;登載不實者,除了可開罰20萬至200萬元之外,差額還得在下次核配時扣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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