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博文/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修正《民法》將成年的年齡自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法務部日前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有近6成民眾不支持下修成年的年齡。至於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法務部早在5年前即提案修正,卻遭朝野立委抨擊,如今政黨輪替,立委往事重提獲肯定,背後涵義耐人尋味。
提高女性婚齡 藍綠曾反對
法務部2011年曾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提案將男、女結婚最低年齡18歲、16歲,修正皆為18歲,當時朝野立委均認為違反現行鼓勵生育的政策,也與現代男女早熟的潮流背道而馳。
但本屆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尤美女、顧立雄於今年7月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之一般建議、兒童權利公約與世界衛生組織觀點,考量結婚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未成年者不應被准許結婚,提案修法為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區分責任年齡 視需求而定
另立委們以降低成年年齡為世界各國立法潮流,且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量資訊流通之下,自我意識的建構能力也逐漸增強等理由,認為以20歲作為區分完全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標準,有修正為18歲的必要。
法務部為成年人年齡下修的議題委外進行民調,日前已完成民調,卻有超過6成的民眾不接受這樣的調整,法務部近日將公布調查結果,但強調對於下修成年年齡及女性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的二項提案,並無預設立場,尊重立委提案與社會各界意見。
法務部官員表示,我國法律非以單一年齡作為區分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視各需求而定,例如,18歲以上須負完全刑事責任,20歲成年後可獨立簽約、買賣,23歲起才有被選舉權,也因此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在18歲時並無獨立買賣、締約等急迫需要,民間對降低成年年齡的聲音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