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雨鑫、許政榆、沈能元/台北報導
指揮中心1日公布「二次感染」定義,已解除隔離的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染疫後一到三個月內,新冠症狀惡化,採檢PCR陽性且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性者;染疫康復逾三個月,PCR陽性且Ct值小於30或快篩陽性者,即為「二次感染」;染疫康復一個月內再次出現症狀者,則不被認定為二次感染。
指揮中心統計至1日,國內總計有一千六百六十三人於法傳系統中有確診兩次的紀錄。但先前二次確診定義不明,導致醫師通報或患者取藥困難,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經專家討論後,訂定「重複感染」或稱為「二次感染」的定義。
羅一鈞表示,二次感染者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機制,與第一次染疫條件相同,符合六十五歲以上,或六十四歲以下但具有十三類慢性疾病者,都符給藥資格。
羅一鈞表示,患者若是康復後一到三個月內又二次感染者,醫師判定後可直接進入法傳系統通報,但後續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確診病例,再啟動相關防疫措施;染疫康復三個月以上,又被判定二次感染,則由醫師直接判定,無需交由區管中心研判。
羅一鈞表示,尊重醫師臨床判斷,除非認為檢驗條件不符,才會改判排除並通知醫師;若研判為新的確定病例,系統會啟動開立法定文書流程,包含傳送確診者自主疫調回報系統簡訊,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民眾屆時可依照程序收到文件,進行請假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