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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地…先買後賣才退稅

#政策 #預售 #租售 #自用住宅 #土地 #增值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稅,財政部規定,選擇「先買後賣」房地者,必須在購買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時,名下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可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

不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者,均可擁有退稅資格。(取自高雄市府網站)

地政學界、估價學界直指台灣的地價評議機制大有問題,改革刻不容緩。(截取自高雄市府網站)

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再在他處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政府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在現行稅法中,賦予納稅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出售原自用住宅土地已納土增稅優惠。且不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者,均可擁有退稅資格。

財政部指出,先售後購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至於先購後售,則是納稅人先購進自用住宅土地,日後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同樣也可以申請退稅。不過,財政部規定,「先購後售」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限。

財部表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購入自用住宅土地時,名下並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而是單純買進土地,之後,再購買他筆土地並且出售,並不符合政府鼓勵換屋的重購退稅目的。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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