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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重購退稅」 省下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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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中心/基隆報導

有換屋需求的民眾,不論先賣再買或先買後賣,要記得利用「重購退稅」的節稅管道,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重購退稅,聰明增加購屋基金(圖/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舉例來說,王太太在98年8月出售土地現值2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她實際取得的售地價款為180萬元。王太太另外在100年1月購買土地現值4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經計算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220萬元(400萬-180萬=220萬)。因此,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2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數申請退還。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但要注意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出租、營業或是將戶籍遷出,也不能移轉,即使是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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