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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出租 退稅須吐回

#租售 #土地 #自用住宅 #土增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國地方稅務局將自明(1)日起,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展開全面清查。財政部指出,重購土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遷出戶籍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均會遭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增稅。

慈濟基金會位於宜蘭市住宅精華區的大片土地,取得後4年多都沒有開發。 記者戴永華/攝影

財政部提醒,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是為協助民眾減輕購屋負擔,申請時符合退稅資格並拿回退稅款的納稅人,須注意重購退稅有五年列管限制,以免期間出現退稅條件不符情況,遭到補稅。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此一措施即稱為「重購退稅」,目的在於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負擔。

不過,為了避免退稅優惠遭到濫用,財政部表示,全國稅捐機關對於這類案件在核准退稅後,均需立冊列管五年,重購土地自買入五年之內,必須符合三項要件,才可以持續保有其退稅優惠資格,不會被追繳退稅。

三項要件包括:一、重購後五年內均需作自用住宅使用。二、五年間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三、不能改變用途或移轉。

財政部指出,已獲准取得重購退稅的退稅款者,經稅捐機關定期清查發現,在列管的五年期間內,出現移轉(如買賣)、贈與給配偶或其他人,或者出租等改變自用住宅使用用途,甚至遷移戶籍以致不符合自用住宅設籍要件等情形時,稅捐機關即會對納稅人追補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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