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南市財稅局提醒,民眾想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時要注意,若重購地完成過戶超過兩年後才遷入戶籍,將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無法退還已繳土增稅。
財稅局解釋,符合土增稅重購退稅的條件有三個,包括賣出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必須完成重購土地移轉登記;在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土地所有權人需於該地設立戶籍;重購土地在此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2022年4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023年5月26日另購土地,並在2024年6月16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王先生在2025年6月15日之前將戶籍遷入,且重購土地未作出租或營業用途,即可申請退還出售原有土地時已繳的土增稅。
另一案,陳先生在2022年2月20日完成重購房地的移轉登記,並在2023年6月3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但是直到2024年4月10日才將戶籍遷入重購地,已超過規定的兩年期限,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條件,無法退還已繳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