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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大了! 重購退稅「放那」差很大

#政策 #理財 #土增稅 #重購退稅 #售屋 #稅金 #自用住宅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民眾售屋時會衍生1筆土地增值稅,一般來說,該筆稅金也是排除奢侈稅及高總價物件財產交易所得之外,出售房屋時需繳納金額最高的稅金,因此土增稅「重購退稅」原則,就是讓屋主2年內「先賣後買」、「先買後賣」,由小換大可享重購退稅節省土增稅,不過,近幾年卻發生不少遭追繳土增稅的案例。

民眾換屋申請重購退稅,一定要遵守後續遷移戶籍限制。(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中和高中門口街景,附近多為屋齡很高的老屋。(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舉例,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的稅單,原來該案例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的戶籍內,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先前退還的土增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即可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不過,且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補充,以王先生為例,即是在完成重購退稅5年內將全家戶籍從苓雅區遷至父親左營區的戶籍內,導致苓雅區申請重購的土地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因此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遭追回退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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