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換屋族在運用土增稅重購退稅優惠時要留意,必須是「同一所有權人」在兩年內先賣後買、先買後賣,才符合適用要件,若地主並非同一人,即使是登記在配偶名下,也無法適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舊房地登記在先生名下,兩年內重購新房地登記在妻子名下時,可否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答案是不行。
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重購土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後的餘額者,可向出售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退稅,可就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稅務局指出,土增稅重購退稅是指「同一所有權人」,在兩年內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但若出售地與重購地的地主不同,即便是夫妻、父母或子女等同屋簷下的家人,都將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