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陳倩雯/基隆報導
「重購退稅」是許多換屋族常用的節稅技巧,不過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五年內不能移轉、買賣,避免有人藉此炒房。地方稅務局提醒,所謂不能移轉,也包括不能贈與給配偶,稅務局每年會定期清查,如果在列管五年內被查獲出租、營業,同樣要追繳退稅款。
基隆一名曾姓小姐,三年前重購自用住宅並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近期欲換屋故將重購之房地申報出售,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何接到通知須繳回三年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善用重購退稅可省下土地增值稅,但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相關條件,已成為現階段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圖/李彥穎攝影)
基隆市稅務局回應,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可再行移轉或發生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發生皆須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繳回原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曾小姐於三年前重購自用住宅並辦理重購退稅迄今未逾五年,依前述規定須繳回原退稅款。
另外,財政部也公告,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申請重購退稅,以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節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