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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小心「1舉動」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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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指的土地所有權人賣掉自用住宅土地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於2年內又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土地,為避免因繳納土地增值稅造成購屋負擔,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政府會在已繳納稅額額度內給予退稅,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適用。
 
重購退稅目的在於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負擔,但為避免退稅優惠遭濫用,法令規定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須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稽徵機關每年會辦理清查,如果有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局提醒,重購土地在列管的5年期間內須持續設籍,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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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稅務局說明,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內,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若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重購土地在列管的5年期間內須持續設籍,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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